3-1成績考核委員會名冊.pdf
委員類別
職 稱
姓 名
性 別
任 期
備註
當然委員
教 師 兼
教導主任
王O芳
男
113.8.1至114.7.31
掌理教務、學務業務單位主管
選舉委員
教 師
盧O汝
女
賴O香
教 師 兼訓導組長
蘇O昌
兼行政職務
教務組長
楊O穎
承辦人: 校長:
填表說明:
1.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2.委員職別請填當然委員、選舉委員或候補委員。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3.原職稱指校長、教師兼○○主任(組長)、教師、家長會長、教師會會長等。
4.學校訂定之校內教師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內容包括委員總額、分配比例及選舉方式等。
5.性別及未兼行政教師人數如因實際困難未能符合規定,應於備註欄說明。